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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残疾人,民法典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1-08 08:5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对于残疾人就业民法典是否有所保护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21年12月初,郭女士看到一家公司招聘文员的广告后前往应聘。虽然她自身各项条件均符合甚至超过公司提出的招聘条件,但公司借口其左腿稍有残疾、有损公司形象为由,直接将她拒之门外。

残疾人求职用人单位不能拒之门外!这样的“另眼相看”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残疾人才能特色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此外,如果就业遇到困难,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残疾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实现和彰显民法典对残疾人权益还有哪些保护?我们一起来了解!在收养方面,民法典对残疾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在无障碍设施方面,民法典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方面,民法典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赠与合同方面,民法典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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