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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1 14:0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审核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淄单位由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三、审核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或者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搜索框内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或“联网认证”进行检索,在结果内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进入办理”,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可在网站(https://service.sddpf.org.cn/)进行下载。)

2.服务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窗口进行申报。

四、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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